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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分割單由誰開具

——導圖財稅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九條,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壹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依據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出租方和承租方公用水電費的情形,其水電費的分攤可以有兩種方式:

(1)轉售方式:出租方給承租方開具水電費發票。

(2)分攤方式:出租方給承租方開具水電費分割單(外部憑證)。

3.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如果采取分攤方式,應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水電費分攤各方必須有明確的租賃關系

(2)分割單只能由出租方開具。

4.采取分攤方式,入賬憑證附件可包括以下幾項(前3項為必要附件):

(1)發票(出租方用原件、承租方用復印件)

(2)分割單

(3)租賃合同復印件(可以僅在首次發生時,附在記賬憑證後面)

(4)代購電協議(如果租賃合同已包含此條款,可不用再單獨簽訂)

(5)實際用電量記錄相關憑證

(6)付款憑證復印件

5.分割單具體樣式怎麽設計,完整外部憑證包括哪些,扣除管理辦法並沒有做進壹步詳細的說明。由此,便會帶來壹定實務操作方面的困擾。為此,本期導圖財稅依據政策做了相應的思維導圖梳理和分割單模板,可供需要的朋友參考使用。

6.分割單模板

模板壹

模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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