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表格記錄倉庫的出入記錄可以作為偷稅漏稅的證據。但是這樣的證據稅務機關在證據收集和固定上有嚴格要求,按照規定收集和固定的證據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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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固定
按照《若幹規定》第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壹條的規定要求,壹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與固定電子證據:
1. 壹般取證。對電子證據在未經偽飾、修改、破壞等情形下進行的取證:
(1)打印。直接將有關內容打印在紙張上,再按照提取書證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並註明打印的時間、數據信息在計算機中的位置(如存放於那個文件夾中等)和取證人員等內容。
(2)拷貝。拷貝之後,應當及時檢查拷貝的質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當等原因而導致的拷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在取證同時應取得備份證據,然後將其中備份證據的存儲介質封存,由納稅人註明“該數據出自我單位電腦中,未經修改,數據真實”,寫明“年、月、日”,蓋章封存,稽查人員將封存的電子數據存儲介質帶回單位保存。
(3)拍照、攝像。可采用拍照、攝像的方法對其進行提取和固定,也可同時對取證全程進行拍照、攝像。
(4)公證。對操作電腦的步驟,電腦型號、打開電腦和進入頁面的程序,以及電腦中出現的內容進行復制等全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對現場情況進行拍照或錄像,由公證人員出具公證書。
2.特殊取證。這主要指在不能順利獲取電子證據情況時,如被加密、刪改、破壞的情況下,由專業技術人員協助進行的電子證據收集和固定活動。
(1)解密。找到相應的密碼文件後,由專業人員選用相應的解除密碼口令軟件。解密後,將對案件有價值的文件,進行壹般取證。在解密過程中,可采取錄像方式。
(2) 恢復。使用軟件恢復工具,恢復已被修改、破壞的證據後,再進行壹般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