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違法處罰標準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發票(未付款方),應立即在開票系統中作廢電子發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掛失報告並公布掛失聲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集中系統的“作廢電子發票驗證銷售”模塊中輸入丟失發票的打印序號,選擇“丟失作廢”,並按照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發票進行處罰。納稅人在開票之外的當月丟失已開具的發票的,應當立即按照開具紅字發票的程序進行掛失處理,並將原紅字發票替換為參考資料中的遺失聲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發票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
(壹)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存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第二十條;
按下列規定處罰下列發票違法行為:
1.未印制發票和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罰款1,000元。私印發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私刻發票監制章由稅務機關監督銷毀。
2.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罰款2000~10000元。
3.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罰款500~10000元。
4.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罰款1000元(不含本數)~5000元。
5.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罰款1000元(不含本數)~10000元。
6.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
7.發票印制廠未按規定印制、保管發票的,除罰款654.38+0萬元外,取消印制發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