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票人本人持稅控面板和購票人身份證原件到稅務局大廳窗口取號,只能拿到所持車票最大數量和稅務局認可版本的發票。
2.購票人本人在稅務局自助取票機處拿稅控面板和購票人身份證原件。
3.在地稅網站申請,稅務局審核通過後會將發票郵寄給公司(雖然部分地稅局暫時沒有開通此功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自065438+2020年10月08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樣本見附件)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電子簽章代替發票專用章,與增值稅普通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格式文件的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格式文件閱讀器並查閱。
收到的電子發票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簽名,不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