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電子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增值稅發票相同。消費者可用於維權或報銷;受票企業可以作為正式會計憑證入賬。
電子發票與傳統紙質發票的區別主要有兩個:壹是從傳統的物理介質發展到了數據電文的形式;二是打破了紙質發票作為記賬憑證的傳統,可以保存為會計檔案的電子記賬形式。
主要是載體不同,電子發票采用電子形式,紙質發票采用紙質形式,但法律效力是壹樣的。
紙質發票是將發票的信息記錄在紙上。電子發票將發票的內容信息化,並將內容傳輸到稅務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和使用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