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有的規定,電子發票必須有收款人和復核人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無論是紙質發票還是電子發票,都應當完整填寫收款人和復核人的信息。《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指出,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項目齊全,並且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進行填寫,以確保發票的真實性。如果電子發票缺少收款人和復核人信息,或者這兩項信息填寫錯誤或不完整,那麽該發票可能無法通過認證,也就無法在財務報銷中得到承認。因此,電子發票不壹定要有收款人和復核人,但必須要有這些信息才能保證其合法性
開票人,收款人,復核人不可以是同壹人。開票人,收款人可以是同壹人,復核人不可以。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員不可以是管理員,開票人需要是壹個具體的開票人名字,所以開票員不能是管理員,增值稅專用發票顯示的人有:收款人、復核人、開票人。復核人與開票人不可為同壹人,且三項必填。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關於開票人和復核人是否能為同壹人,這個問題我國暫無任何相關的明細文件規定。但是,由於發票的填開應當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所以原則上來說:開票人和復核人不可以為同壹人。實際情況中,國稅局認證系統可能只能審核密碼區,無法審核開票人、復核人。
收款人、開票人、復核人都不可落款為管理員,只能是具體的經辦人。開票人與復核人不能為同壹人。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不能為同壹人。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
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壹性、及時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綜上所述:不壹定。在電子稅務局開電子發票時,復核人和收款人是不需要填寫的。但是,在開票的過程中,稅務局會要求填寫購買方和購買方稅號,以此來確定客戶的身份,以便依法收稅。 電子發票是指利用信息技術,以發票代碼/號碼為憑證,建立在國家稅務總局統壹開具的電子票據的壹種發票形式。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