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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帶來的影響申論

《電子商務法》實施帶來的影響

深入了解電子商務法帶來的形勢變化,分析電子商務法對政府監管、企業發展帶來的影響,對加快推動企業做好相關合規工作、提高政府和企業對該法律的貫徹和落實都具有重要意義。

《電子商務法》實施帶來新變化

(壹)電子商務服務更加規範

電子商務法明確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首次該法明確了電子商務不僅監管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的行為,還監管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提供服務的行為,因此網約車、外賣、旅遊、家政等各種網絡平臺提供服務,也都屬於電子商務法所管轄範圍。對於這些網絡服務平臺而言,不僅要接受相應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規章約束,還要接受電子商務法的監管,服務在雙重監管下會變得更加規範。另外,考慮到某些服務行業的特殊性,該法律同時明確了金融類產品和服務以及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屬於電子商務法管轄範圍。

(二)電子商務經營將更加公開透明

電子商務法從兩方面措施入手讓國家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壹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履行納稅義務,使得監管部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有效地支撐國家電子商務方面政策制定。二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當信息發生變更時要求經營者及時更新公示信息,該措施使得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經營者的合法性得到進壹步認可。

(三)不誠信經營行為將會得到有效遏制

電子商務法從多個方面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誠信經營提出了相應要求。壹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該條款使得傳統的刷單、誘導好評等較為普遍的不誠信經營行為都將會得到法律嚴格管制。二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該條款從法律層面保障了消費者的評價權,堵住了不誠信企業企圖通過平臺刪除用戶真實評價的監管漏洞,用戶評論重要性被進壹步提高。

(四)電商平臺對數據利用更加規範

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之外,還提出了額外特殊要求。壹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該條款規範了平臺利用個人數據做精準廣告營銷行為,保障了消費者對商品自由選擇的權利。二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該條款規範了平臺對個人數據控制行為,保障了個人對個人信息的查詢、刪除和銷毀等權益,與歐盟對個人信息數據保護進壹步接軌。

(五)壟斷競爭將會得到逐步遏制

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最近兩年發生的大型平臺之間為了爭奪用戶采取“二選壹”要求或者補貼等行為都涉嫌違犯電子商務法。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出臺,發改、工商、商務等三部門反壟斷職能的有效整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成立,未來國家在互聯網領域反壟斷能力將會大大加強。

《電子商務法》實施帶來的影響

(壹)海量工商登記註冊和稅務征收問題

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履行納稅義務,由於大量電子商務C2C平臺上賣家都屬於個體銷售者,很多之前都未做過工商和稅務登記。這些個體銷售群體具有數量龐大、經營規模小、執業範圍廣、變化頻繁、流動性強等特點,針對這些銷售群體采用傳統的線下個體工商戶或企業註冊登記以及稅務繳納方式,從短期來看,市場監管和稅務部門壹時間將無法應對海量個人銷售者登記需求,從長期來看,由於個體銷售者跟企業有很大不同,進出非常頻繁,采用線下模式無法實現對個體銷售者市場登記和稅務征收的高效管理。

(二)企業競價排名等部分商業模式受阻

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時,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要求顯著標明“廣告”的做法,對通過競價排名方式從背後誘導消費者的行為將會嚴重受挫,競價排名模式用戶轉化率將會帶來嚴峻考驗。隨著電子商務法的深入實施以及網絡消費者認知水平的提高,競價排名模式將會變得更加規範,通過競價排名誘導消費者選擇、謀取商業暴力的時代將會壹去不復返。

(三)監管機構監管模式跟不上法律監管新要求

電子商務法從多個方面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行為做了相應約束,提出了許多具有約束性條款,但相對於目前政府的監管執法手段來講,按照電子商務法要求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執法,網絡平臺具有用戶海量、跨越時空、即時變化等特點,要實現事中有效監管,目前政府執法手段和技術支撐能力顯然是難以跟上的。比如針對營業執照公示要求,如果平臺沒有針對經營入駐者在營業執照公示方面的嚴格治理機制,政府也沒有采用數字化和網絡化手段進行在線監管,不公示企業營業執照或當營業執照信息發生變更,都將無法及時發現。另外,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個人信息收集、精準營銷等方面法律要求,如果監管部門沒有有效的技術支撐手段,也將難以實現有效深入監管,實現違法必究難度比較大。

對策建議

(壹)敦促企業根據電子商務法做合規運行

為了讓企業深入了解電子商務法內容,確保法律正式實施能夠合規運行,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壹是加大電子商務法普法宣傳,尤其是針對中小電子商務企業和個體電子商務經營者,各級法制部門要舉辦形式多樣的宣貫會和培訓會,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讓其加深對電子商務法的認識和理解,根據法律要求及時調整和完善企業經營策略。二是針對大型電商平臺,要定期舉辦電子商務法交流會,密切跟蹤大型電商平臺在電子商務法合規性方面的推進進展和面臨問題,及時商討研究對策。三是充分發揮好各級電子商務協會和聯盟在電子商務法普法宣傳方面的作用,利用好協會和聯盟平臺,組織行業、法律等方面專家深入企業內部進行普法宣傳和合規指導,確保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在《電子商務法》實施後能夠平穩運行。

(二)加快推進電子工商註冊和稅務征收等工作

面對海量工商註冊登記和稅務征收,市場監管和稅務征收部門需要推進服務模式的變革創新,為此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壹是加快推進電子化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登記註冊,完善工商登記註冊系統和大型電商平臺系統對接機制,實現對電子商務平臺大規模、批量化、即時化工商註冊登記和銷戶。二是加快推進電子化稅務征收,完善金稅系統和大型電商平臺系統對接機制,實現電商平臺對海量平臺入駐電子商務經營者稅收繳納的代扣。三是依托電子化工商註冊和稅務征收系統,完善電子商務運行統計體系,健全統計指標體系和數據采集模式,加強數據交叉比對、關聯挖掘和趨勢預判,提高對經濟運行、社會發展、民生服務、社會管理等領域的深度分析和預測能力。

(三)鼓勵企業在合規條件下開展業務創新和競爭

當前《電子商務法》既是壹部監管法,又是壹部促進法,在合規合法條件下,鼓勵企業推進業務創新至關重要,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壹是敦促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開展商業模式創新時,嚴格遵守包括電子商務在內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不利用個人信息做大數據殺熟、非合理推薦、個人信息過度挖掘等違背商業道德甚至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鼓勵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嚴格遵守《反壟斷法》,開展公平、有序市場競爭,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支持行業創新發展。三是鼓勵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在推動業務創新的同時,同步完善平臺運行規則,健全平臺治理機制,構建良性持續健康發展平臺生態圈。

(四)推動監管機構監管治理手段和模式創新

《電子商務法》的實施不僅對企業商業模式創新帶來了新的挑戰,同時也對政府治理帶來新的挑戰,為了提高市場監管部門對電子商務市場監管治理能力,更好落實《電子商務法》執法,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壹是適應網絡市場監管需求,加快理順網絡市場監管體制和機制,明確部門職能分工和合作模式,明確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協同聯動治理模式。二是加快構建國家統壹的電子商務監管治理平臺,加強與重要電子商務平臺的系統對接,推進數字化、網絡化和平臺化監管,提高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協同聯動監管能力。三是加強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在監管治理平臺中的應用,推進數據自動采集、數據關聯比、智能化監管,提高自動感知、深度治理、智能監管、信息溯源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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