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電子稅務局上增值稅已申報成功且扣款,可以作廢。但需要通過稅務局操作,且多繳的稅款抵頂下壹期稅款,無法返還現款。申報期內,納稅人完成申報後,如發現申報有誤需作廢重報的,在當期無應繳稅款或有應繳稅款但未發起扣款的狀態下可以自行作廢申報表;如果已發起扣款但扣款未成功,請至辦稅服務廳申請作廢,如果扣款成功則不能作廢申報,請填好正確的申報表(加蓋公章)至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更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才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所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