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如何做好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事業單位退休養老金制度的銜接。
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改革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企業和個人共擔的“統賬結合”模式。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養老金通常由國家財政承擔,個人不承擔相應責任。2009年6月5438+10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發布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率先在陜、滬、浙、粵、渝五省市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要像城鎮企業職工壹樣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與繳費掛鉤;養老金支付采取“老的老辦法,新的新制度”;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試點改革進展緩慢,阻力很大。很大壹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業和事業單位兩個“碎片”,但也造成了公務員養老制度的新“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城鎮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從大的方面來說,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第壹部分。截至2008年底,我國在職職工219萬人,其中退休人員約5000萬人,月人均養老金1080元;事業單位是第二部分,全國職工3000多萬,月平均養老金65438+企業退休職工的0.8倍。全國退休費用654380+0400億元,其中財政撥款壹半左右,自籌壹半;第三部分是政府官員的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企業的2.1倍,全國有10多萬職工,每年足額撥付約700億元。
從上述城鎮退休人員養老金和事業單位分類三部分可以看出,五省市改革試點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不容忽視:
第壹個問題涉及公平。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處於第二檔,比上壹檔少,下壹檔多:事業單位的養老金相比公務員略低,但公務員顯然沒有被納入此次改革試點,公務員改革也不在意料之中,這自然成為了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也是網友最嚴厲質疑的焦點,這也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壹;企業比企業能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作效率掛鉤。特別是壟斷行業和企業的養老金遠高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養老金也只是“過得去”的平均水平。退休前不能和高收入企業平起平坐,退休後要和低收入企業平起平坐。這是事業單位覺得不公平的第二個原因。
第二個問題是改革方案的技術問題。由於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的大部分內容在繳費設計、待遇方案等方面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相同,養老金水平下降是必然的,這是事業單位人事改革的預期:替代率從80-90%下降到50%。在改革方案中,對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會發生變化沒有明確的預測和承諾,只是籠統地提到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具體的細節和補救措施。允許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與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象,任意猜測。試點省市參與改革的人都危在旦夕,人心惶惶。非試點省份和事業單位人員的預期暗淡消極。這樣的結果和局面是這種改革方案的必然趨勢。如果發生在其他國家,其效果和後果也是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沒有良好的預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預期,如果福利水平“絕對”下降,那麽這種改革必然流產或引起社會震動。這樣的“碎片化試點改革”和“慘淡的改革預期”,必然導致相互攀比和人為恐慌,結果難以推進,顯然相當於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為“拉長”了改革的歷史進程。
因此,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功的關鍵在於明確“壹個優先”和“三個銜接”。所謂“壹個導向”,就是堅持社會保障公平優先的原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使不同單位同類人員退休待遇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逐步縮小待遇差距。所謂“三個聯動”,壹是事業單位和公務員改革共同行動,避免相互競爭、相互牽制、左顧右盼。作為公共部門,不要人為地把養老保險制度分為三個檔次;第二,事業單位三類壹起改革,養老保險不要再分成三六類;第三,事業單位改革和建立職業年金壹起進行,彌補參加改革後減少的部分,旨在給預期,減少阻力,盡可能低的維持生活水平,給大家吃“定心丸”,實現平穩轉型。這是減少社會震蕩的最好辦法,也是保證改革的最好辦法。
(二)關於如何把握改革推進與承受能力的協調。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僅包括改革的範圍、內容和時機,還包括改革的成本和繳費分擔的比例。前者主要是推動的力度或改革的進程,後者是改革成本的提高。在實際改革中,壹定要把握好推進性和可承受性的關系,這樣改革才能繼續向前推進。
第壹,在改革的順序上,我們面臨的第壹個問題是機關事業單位誰先改。目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處於改革的前沿。但按照壹般的邏輯分析,從試點和探索的角度來看,可以將機關事業單位納入試點,或者同時選擇其中壹部分“先行先試”。在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保障養老金制度的長期運行下,沒有壹個機構願意率先改變。所以,如何盡量避免互相攀比,還需要進壹步的思考和探索。同時,按照職能劃分事業單位,包括行政支持類、公益類和業務發展服務類。除業務發展服務外,大部分事業單位都按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繳納了養老保險,行政支持和公益實施參差不齊,但最終退休後的養老待遇都是按照在職工資(檔案工資)的壹定比例提取,不考慮繳費金額。在這種情況下,所有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是應該壹起改還是分類後逐步改,從哪壹類改,需要做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在分類改革尚未完成,2008年提出的試點方案覆蓋範圍定位於分類公益事業單位,導致改革無法啟動的情況下。
第二,要充分考慮改革的容忍度問題,形成持續變革的動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對人們社會公平訴求的回應。要逐步調整現有的退休養老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退休養老制度”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在改革中,壹定的“變軌”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直接參與者誘發的額外補償和制度設計與運行成本。改革成本主要由財政資金支付。從目前的財政狀況來看,有壹定的財力支持改革,可以促進消費,進壹步推動經濟增長和發展。但如果過多的財政資金用於支付改革成本,自然會降低財政資金的使用範圍和強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於政府財政手段在宏觀調控中的運用。因此,在改革中要充分考慮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追求速度。
(三)改革後如何解決基金收支缺口和地方財政負擔問題。
基金收支是確定改革實施方案的依據,財政負擔是制定財政補貼政策的依據。測算結果勢必會對試點地區今後的財政收支產生壹定的影響。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否存在缺口,眾說紛紜。中國養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計算的口徑還不統壹。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201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以下簡稱《公報》),到2011年末,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結余為1.9萬億元,因此從全國範圍來看,不存在養老金缺口,未來全國養老保險基金可以但是,從不同省市來看,部分省市的養老金缺口在如2010年,有15個省份(含新疆建設兵團)企業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不夠,缺口高達679億元。這是由我國各省發展的差異決定的,國家會對那些養老金收入不夠的省份給予財政補貼。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從1997開始,各級政府開始向養老保險轉移支付,補貼規模迅速擴大。2000年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為338億元,2006年為971億元,201954億元,2011年高達2272億元,累計財政補貼達到1.2526億元。這意味著養老保險累計結余(1.9萬億元)的近三分之二來自財政轉移支付。
已開展試點的省份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的基金收支和地方財政負擔進行了測算。由於投保險種選擇、財政補貼比例、個人賬戶比例、養老保險費征繳率等方面的差異,計算結果並不壹致。有的試點省份算出來財政負擔增加了,有的認為會減少財政支出,而不是增加。認為財政負擔會增加的省份要求中央政府增加對地方政府的補貼。中央財政對地方事業單位開展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是否給予補貼,取決於改革是否過多增加地方財政負擔,相應地,在制定財政配套政策時統籌確定。由於測算標準不同,測算結果難以反映真實情況,在地方財政負擔不明確的情況下,不宜簡單確定中央財政的補貼政策。再者,由於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到位,財政配套政策難以細化。因此,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財政補貼政策很難提前明確。事實上,即使下壹步中央財政補貼事業單位做個人賬戶所需資金,也不能簡單地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個人賬戶的補貼政策,因為國家在出臺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已經安排了財政補貼,改革後這部分財政補貼仍將保留。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改革後地方財政負擔是增加還是減少,財政補貼政策如何確定,負擔如何劃分,都要把過渡性養老金水平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來研究。只有確定合理的過渡性養老金水平,特別是“中年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關於如何協調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人員待遇調整的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根據2009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陜、滬、浙、粵、渝進行試點。由於我國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和績效工資改革進展情況不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未來的改革必然會推向全國。因此,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事業單位人員待遇的調整要統籌考慮。首先,從整體上考慮養老金待遇調整的頻率。既要研究試點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時間或頻率,也要考慮非試點地區的調整頻率。比如,要研究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是統壹事業單位退休費用壹起調整,還是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定期調整。二是統籌考慮養老金待遇的調整範圍(標準)。還需要綜合考慮,研究試點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是否與非試點地區退休費調整水平大致相當或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壹致。
(五)如何充分發揮綜合配套制度改革的協同效應。
推進分類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的內容包括管理體制、治理模式、機構設置、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財務制度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如果不能解決事業單位改革前後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特別是不能給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壹個好的預期,改革將極難推進。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與事業單位改革的所有“組成部分”緊密配合,綜合配套,分類施策。
事業單位現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財務政策等,需要與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改革,養老保險制度是兩者之間的橋梁。努力消除制約事業單位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建立職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國務院中央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事業單位監管。但在管理體制上,仍存在政事不分、事業單位仍存在按等級享受養老保險的問題。在運行機制上,沒有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大多按照行政機關模式運行。在機構設置和人事制度方面,缺乏動態管理意識,不能很好地根據現實條件的變化進行調整,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在財務系統中,仍然存在“吃同壹鍋飯”、“金飯碗”等情況,不能很好地反映事業單位的工作績效。在收入分配上,還存在“平均主義”等問題。導致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諸多問題延伸,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降低了收入和養老金的激勵效果。因此,有必要進壹步思考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協調改革,避免相互制約,為全面推進和實現改革目標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