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點擊電子稅務局新版本入口;
4、輸入賬號密碼,賬號為納稅識別號或社會信用統壹代碼,密碼為國稅編碼(納稅須知上的國稅初始密碼),還可通過忘記密碼來重設密碼;
5、點擊全部功能;
6、點擊登記/認定/優惠/證明,然後再選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
7、選擇需要核銷的外經證號,點擊增加外出經營情況和繳納稅款情況,填寫所需內容,註意征收品目只填在國稅預繳的增值稅;
8、選擇辦理方式:全流程無紙化;
9、上傳附報資料,蘋果手機可下載客戶端使用拍照上傳功能;其他可使用選擇功能上傳存在本地的文件(需上傳完稅證明和需要核銷的外經證);
10、預覽提交後,選擇手機號發送短信驗證碼。業務即可辦理完成,查詢辦理進度及結果可返回主頁點擊網上申請文書結果查詢及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壹)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