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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本年但上月的賬戶。可以用上壹年的損益來調賬嗎?

本年未通過上年損益調整的賬戶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指企業對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的損益金額進行的調整。以前年度少計費用或多計收入時,應調整減少本年利潤總額;如遇以前年度低估收入或高估費用,應調整增加本年利潤總額。

[編輯本段]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

壹、本科目核算本年發生的調整上年損益的事項和與調整上年損益有關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日之間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用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調整以前年度增加利潤或減少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上年利潤或增加上年虧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而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等科目;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而減少的所得稅費用應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經過上述調整後,本科目的余額應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果該科目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例如,對借方余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本科目應無余額結轉。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會計處理的實例分析

企業在調整以前年度損益時,會涉及到應納所得稅、利潤分配及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調整。雖然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了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但具體處理程序不明確,會計實務中具體情況復雜,導致本次業務會計實務中錯誤率極高。以下兩個案例是筆者在審計實踐中遇到的典型案例,也是會計實務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時的典型。

壹、案情簡介

案例壹:2001年5月,稅務機關對某國有工業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0年多提固定資產折舊654.38+0萬元(為便於計算,數據已簡化,下同),遂責令該企業進行納稅調整,補繳所得稅33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當時企業會計作出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借方:所得稅33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萬元。

②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33萬元。

(3)借款:本年利潤330(萬元)

貸款:所得稅33萬。

④借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3(萬元)

貸款:今年盈利33萬。

賬務處理後的問題:

①本企業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如何進行後續調整,使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折舊年限、折舊額與實際稅負保持壹致?

②現行稅法已將所得稅定義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支出。將已繳納的所得稅結轉到利潤分配顯然不符合會計制度。

③上年未分配利潤增加不等於已繳納所得稅,處理結果錯誤。

(4)未對補充盈余公積進行調整,對“缺項”進行了會計處理。案例二:2000年3月,對某國有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審計時,發現該公司將去年壹批已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辦公設備誤記入“管理費用”賬戶,於是出具的審計意見要求該企業進行會計調整(未列示對賬分錄)。據此,本公司會計人員做了如下對賬分錄:

①借:固定資產300,000元(萬元)

貸:上年損益調整300萬元(萬元)

②借方:調整上年損益300萬元(萬元)。

貸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00萬元(萬元)

會計處理上的問題:公司雖然調整了損益,但直接將損益調整的結果轉入“未分配利潤”,沒有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規避了納稅環節。

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屬於會計差錯更正,我認為可以分為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非未來事項兩種情況。各種情況下的賬務處理方法不同,必須具體分析。

(1)未來事項損益的調整

企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為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即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日之間發生的事項,應當按照新《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第138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會計程序如下:

①將應調整的損益金額結轉至“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應增加利潤時(以前年度收入少,費用多)記為貸方,應減少利潤時(以前年度費用少,收入多)記為借方。

②調整所得稅。繳納所得稅時,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抵消多付的所得稅時做相反的分錄。

③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④調整盈余公積的計提。補充盈余公積時,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盈余公積”科目;抵消超額盈余公積時做相反的分錄。

⑤調整會計報表中相關項目的數字。包括: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數和年初編制的本期會計報表相關項目數。如提供比較會計報表,還應調整相關會計報表的以前年度數。

(二)非未來事項損益調整

企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不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按照新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處理。新企業會計制度第133條將非未來事項分為重大會計差錯和非重大會計差錯兩類。重大會計差錯應“調整找出當期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調整。”也就是說,根據重要性原則,將其作為未來事項處理,處理方法與未來事項相同。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直接計入當期凈損益,其他相關項目也應調整為當期。

會計程序如下:

①將待調整的損益金額結轉至“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方法與未來事項相同。

②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③相關納稅調整應與當期期末所得稅的計算同時進行;盈余公積的調整計入當期期末利潤分配。

對於第二種情況,有限責任公司應根據審計意見作如下會計處理:

①借:固定資產300,000元(萬元)

貸:上年損益調整300萬元(萬元)

②借方:調整上年損益300萬元(萬元)。

貸款:本年利潤300萬元(萬元)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會計實務中,壹般只有企業“自查”中發現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才按照上述程序處理。如在稅務檢查或審計檢查中發現,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可不按此程序辦理。因為為了防止稅源流失,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害,納稅人或審計人員通常會要求企業立即進行納稅調整,而不是將其納入最終的所得稅計算中。這時,會計程序應作相應調整:

①將待調整的損益金額結轉至“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②調整所得稅。

③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④調整盈余公積的計提。通過對比可以看出,此時的會計處理程序與以後基本相同,只是不是資產負債表日後的事項,不需要調整會計報表中相關項目的數字。

例如,在案例1中,國有工業企業應根據納稅調整通知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①借方:累計折舊100(萬元)

貸:上年損益調整100(萬元)

②借方:上年損益調整33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0,000元。

貸款:銀行存款33萬元。

③借方:上年損益調整67(萬元)。

貸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67(萬元)(100-33)

④借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萬元)

貸:盈余公積10(萬元)(67× 15%)

三、案例回顧

這兩起案件的性質完全壹樣,但結果卻大相徑庭。案例壹,只做了納稅調整,沒有做損益調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有損益調整,沒有納稅調整。評論如下:

1,“本年利潤”為所有者權益科目,核算企業當期實現的利潤。計入上年損益調整後,當期利潤會相應增加或減少,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第壹種情況,企業直接將已納稅調整的損益計入賬戶,必然導致所得稅重復征收;第二種情況,企業直接將未經納稅調整的損益計入賬戶,會導致所得稅的遺漏。

2.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非事項的以前年度損益時,應當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如果在調整損益的同時沒有進行納稅調整,則將“上年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期末和當期利潤合並納稅;如果在損益調整的同時進行納稅調整,則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避免重復納稅。

3.案例的修正方法。案例應先用紅字沖銷原賬①、③、④,再按上述正確方法進行賬務處理;情況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可直接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總之,在處理以前年度發生的損益調整時,壹定要分清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處理,避免失誤和欺詐,保護國家和企業雙方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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