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中,調整稅收優惠政策不屬於稅務行政復議範圍。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壹種特殊規定。比如,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壹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的具體手段,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區、產業、企業和產品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內容:
(壹)收入
1.免稅收入
2.減計收入
(二)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1.農、林、牧、漁業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三免三減半政策
(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2)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技術轉讓所得
(三)加計扣除
1.研究開發費用
(1)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按照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數量,在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四)加速折舊
1.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2.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法定折舊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數。
(五)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抵免應納稅額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七)低稅率優惠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5%。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009)規定的範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即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研發費用比例不低於3%;銷售收入在2億元~5000萬元的,研發費用比例不低於4%;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的,研究費用比例不低於6%;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壹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壹)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它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它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它稅務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