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與“訂金”,是生活中常見的兩個名詞,對於其概念的區別,大家大都有所耳聞,然而在實際生活場景中,壹些納稅人卻很少在意這壹字之差,由此可能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值得註意的是,定金與訂金概念不同,稅務處理也有差異。
定金是壹種擔保金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對兩者的定義分別是這麽解釋的:定金,指壹方當事人為保證履行合同而先行付給對方的款項,具有法律效力,對收與付的雙方都形成約束;訂金,為預付的部分貨款,有某種承諾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不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民法典對定金也有規定,其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由此可知,定金是壹種擔保形式,訂金則只是壹種支付方式。定金與訂金兩者概念完全不同,由此,也就帶來稅務處理上的差異。
定金屬於擔保金,交付定金時,雙方應作為往來款項處理,不涉及稅費申報。後續階段,如果合同壹方發生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時適用定金罰則,即支付定金壹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壹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取得定金罰款的壹方,由於未發生應稅行為,定金不構成價外費用,也就無須開具增值稅發票,不涉及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違約方支付的定金罰款,憑相關協議等扣除憑證可在稅前扣除。
舉例來說,A房地產企業收到客戶B企業的壹筆定金。
收到時,A企業應將其計入其他應付款,不需要作為預收款預繳增值稅,也不需要計算預計毛利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後續B企業違約,A企業扣收定金,應將其轉入營業外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於B企業發生的定金損失,可憑定金合同等相關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訂金屬於預付款
訂金,作為壹種支付方式,屬於交易價款的壹部分,不具有擔保作用。
對收受方來說,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不同的情形,增值稅處理不同。比如,出租方收到租賃合同訂金,即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後續因各種原因解除合同,退還訂金,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舉例來說,合同履行了部分,部分訂金充作價款。在這種情況下,未退還的訂金按照收入進行賬務處理,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退還的訂金已經開具發票的,可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增值稅收入,由於沒有發生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不涉及所得稅處理。
對於支付方來說,如果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收回訂金,支付方應將其作為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值得註意的是,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需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的相關條件。
實務中,定金與訂金,是非常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在稅務處理時,僅憑字眼進行判斷往往也不夠準確。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準確辨析業務實質,予以定性,方能進行正確的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