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公共* *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7月3日發布的新聞稿
東莞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規定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集體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征地拆遷補償,是指市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實施征地拆遷,並依法給予合理補償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公共*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設規劃或者年度建設項目計劃的交通、能源、管道工程、環境保護、水利、軍事、教育設施等公共*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地面建(構)築物拆遷補償標準。
國家和省對大型公路、鐵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
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實行屬地責任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鎮街拆遷補償責任單位,負責本轄區內拆遷補償的具體工作。
市拆遷辦承擔本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城管、綜合執法、城管、農業、林業、建設、財政、勞動、社保、民政、信訪、物價、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根據我市城鎮、街道、園區經濟發展水平,將集體土地劃分為兩類區域:第壹類區域包括莞城、東城、程楠、萬江、松山湖、長安、虎門、厚街、石龍、寮步、昌平;第二類包括第壹類以外的其他城鎮和公園。
土地、青苗補償標準和安置補助費第六條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七條征收集體土地的面積以批準的征地紅線確定的範圍為準,地類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準,青苗補償費按照征地預公告時的實際種植情況計算。
第八條征用農用地按第壹類地區綜合平均價每畝8.5萬元補償(僅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用二區農用地,按每畝綜合平均價6.5萬元補償(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征用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前款分類標準執行。
第九條征用已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相應的土地用途給予補償。其中,宅基地補償標準為:壹類地區2000元/平方米,二類地區1400元/平方米;商業用地補償標準為:壹級地塊3000元/平方米,二級地塊2000元/平方米;工業用地補償標準為:壹級地塊450元/平方米,二級地塊384元/平方米。其他土地按相應土地用途的評估地價予以補償。
第十條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算。
(壹)荔枝、龍眼樹補償標準(按連片種植面積補償):
1,每棵樹平均樹冠6米以上(含6米),每畝補償3.5萬元;
2、平均每株樹冠2米(含2米)至6米的,每畝補償3萬元;
3、平均樹冠每棵65438±0米(含65438±0米)至2米的,每畝補償25000元;
4、每棵樹平均樹冠在1米以下,每畝補償0.5萬元。
(二)其他雜果類(包括芒果、葡萄、李樹、柚樹、柑橘、柿子、黃皮等。)補償標準:
1,每棵樹平均樹冠5米以上(含5米),每畝2萬元;
2、平均樹冠65438±0米/株(含65438±0米)至5米、65438±0.5萬元/畝;
3、平均每株樹冠65438±0米以下,每畝0.5萬元。
零星青苗補償費由解珍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不可預見費用中支付。
(3)香蕉:每畝5000元。對於零星青苗,解珍將支付本規定第22條規定的10%不可預見費。
(4)樹木、竹子:每畝2000元。
(5)蔬菜、水稻等作物:每畝2000元。
(6)魚塘幼魚洄遊費:每畝2500元。
(7)花木場搬遷費:每畝1.2萬元。
第十壹條下列青苗不予補償。
(壹)政府征地預公告之日後種植的樹木和青苗;
(2)天然野生雜樹。
第十二條被征收土地的農(居)民以貨幣補償方式安置,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員必須是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居民。
建(構)築物補償標準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合法所有人。
被拆遷房屋,根據被拆遷人提供的有效權屬證明文件確定用途和面積補償。
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原則上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需要拆除集體土地上合法建(構)築物的,主要以貨幣補償的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已建住宅用地的補償標準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計劃,補償方式和標準參照本規定第九條執行。
第十六條住宅、綜合樓主體(不含建築面積)補償標準為:壹類面積1.500元/平方米,二類面積1.200元/平方米。
第十七條首層商業鋪面主體補償標準為:壹級區4500元/平方米,二級區3600元/平方米。
第十八條框架廠房補償價格為800元/平方米,磚混廠房補償價格為600元/平方米,高級鋼框架結構補償價格為400元/平方米,附屬及簡易建築補償價格為200元/平方米,並根據廠房使用年限進行折舊。
第十九條住宅和商業鋪面裝修補償價格為500元/m2,工廠裝修補償價格為300元/m2,附屬和簡易建築不作裝修補償。
第二十條管線遷建計劃經建設單位批準後,管線遷建由鎮街負責實施,但管線權屬為省屬單位的,建設單位可以組織實施拆遷,鎮街予以協助。搬遷費由專業咨詢公司進行審計,經市(或鎮)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征用單位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壹條拆遷私有房屋按每戶2萬元給予搬遷補助費(包括臨時安置費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場所被拆遷造成停產停業實際損失的,可以按照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前6個月稅務機關核定的平均稅後利潤(每月80%)補償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除上述補償項目外,征地拆遷不可預見費按包幹費用總額的10%提取(不含按評估補償價格補償的部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9年7月6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09年6月30日。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或者達成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的,按照原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