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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設施布局,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滿足常住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改建居住區,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區;本辦法所稱配套教育設施,包括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小學校;本辦法所稱居住區建設單位,包括商品房小區開發企業、保障性住房小區建設責任主體。第三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壹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建設、及時移交、公益辦學的原則,辦成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普通中小學校。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教育、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執法合作、信息***享等聯動機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城市綜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稅務、財政、審計、監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相關協助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設施工作專項公示制度。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第六條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常住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以及城鎮化發展水平等因素,編制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對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義務主體、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設置標準與建設進度等提出明確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具體要求,指導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第七條 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草案通過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八條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對經評估不合格的或不適應發展需要的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進行修改,並按照原編制程序進行報批。第九條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或者修改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其中落實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

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對基礎教育設施用地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教育設施用地的規劃安排壹經生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先行修改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再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程序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或者對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同步修改、同步報批。第十壹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用地為劃撥的,其規劃用地範圍內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與該居住區項目宗地壹並劃撥。

新建、改建居住區用地為出讓的,其規劃用地範圍內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與該居住區項目宗地壹並出讓,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宗地規劃要素、配套教育設施的土地成本等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合理申報委托交易總價,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後按照本市建設用地供應與開發利用相關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 對於需要建設配套教育設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項目宗地規劃條件時,應當包含對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的配建要求。

不具備單獨建設配套建設教育設施條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中確定的教育設施建設整合方案,將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所應履行的代建義務或所需承擔的相關費用列入規劃條件。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新建、改建居住項目土地出讓時,應當將規劃條件所確定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對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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