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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對公賬戶的款項超過支付金額,應該交多少稅?

讓我們來看看法律規定:

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已征收的銷項稅額。

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支付利息、賠償金、代收資金、預付款、包裝費、包租、預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壹)委托加工消費稅的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預付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買方;

2.納稅人將發票轉讓給買方。

(3)以下列名義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征收時應當出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

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時向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買方支付的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

總結起來就是兩點:第壹,雖然大多數人,甚至很多財務人員都認為計稅依據是開票金額,但絕對不是這樣。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妳向對方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即175000,而不是其他任何金額。

2.如果妳所謂的代理費是買家支付的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如果是其他,就不能扣除。

妳公司要繳納的稅是銷售額*17%/(1+17%),購車發票上註明的稅可以抵扣。其實就是按照17%的差額繳稅,其實很少。

當然,購車者還要繳納車輛購置稅,這是另壹個問題。

簡而言之,這兩個稅的計算非常清晰和嚴格,基本沒有規劃的余地。哪裏省了稅,在於代理費。如果不屬於收取的車輛購置稅和牌照費,可以返還給對方,讓他自己做,少繳稅。至於車輛購置稅,稅務機關對每種車型都有計稅價值控制,不可能少交。

3.根據以上介紹,貴公司財務人員所說的並不完全正確。納稅不是以轉讓金額為依據,而是根據上述原則確定的。

至於財務,是指開票客戶不是真正的買方,不符合發票管理規定。解決的辦法首先是把購車合同改成客戶私人的,其次為了避免可能的法律糾紛,可以要求匯款公司出具證明,比如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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