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壹)納稅人將承包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為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包價旅遊企業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差旅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四)買賣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不得扣除項目金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簡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該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範圍的,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應當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依據;(3)向境外單位或個人付款,應以單位或個人的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收據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關的確認證明;提示:企業在被允許以支付相關費用的方式抵扣營業額時,必須取得符合上述細則的合法憑證。境外取得的有效憑證被認為不真實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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