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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派出所的處罰不服向誰申請復議

依據我國治安管理方面法律的規定,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如果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最嚴厲的處罰措施是治安拘留。如果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那麽對派出所的處罰不服向誰申請復議?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

壹、對派出所的處罰不服向誰申請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處理決定,應當向派出它的區、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當前壹些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了壹些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雖說都是派出機構,但不是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更不是在哪個方面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壹些市縣稅務局派出的稅務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征稅的職權,但對違反稅收征管法的處罰有的稅務所就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關於哪些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何種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壹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這壹規定明確了對公民違反治安管理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時,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因而引起了行政復議,公安派出所是復議的被申請人。對於這些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復議案件由誰來管轄,壹是可以由派出它的政府工作部門管轄,如:對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由公安分局管轄,因為公安分局對自己設立的公安派出所有領導和監督權,進行復議管轄義不容辭;二是也可以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如:對縣稅務局派出的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可以由縣人民政府管轄。這壹選擇的規定同樣體現了行政復議法的便民、公正的原則。

二、行政復議的範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8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法申請復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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