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審計機關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行政處分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納稅資料。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管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未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漏報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偷稅數額不滿10000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足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數額,並處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
3.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依法設立,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完善銀行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等資料。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立會計賬簿。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按照規定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進行檢查和監督。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有關的資料。商業銀行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0+5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根據《保險檢查法》的相關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情況進行檢查。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書面報告和資料。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保險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和公司債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和公告進行監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可以封存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資料,可以查詢當事人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非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凍結。經批準上市交易的證券,發行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行人未按期公告上市文件或提交相關報告。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在其負責的內容中弄虛作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沒收,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