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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壹般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通常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稅務部門對稅務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變賣相關商品等。

壹、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壹定制裁的措施。這是稅務機關給相對人壹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壹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

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壹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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