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在接到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原處理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壹般來講,公務員申請復核,應當遞交書面的復核申請書,並同時附上原處理機關的處理決定。
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申請復核的事項、理由及要求;提出復核申請的日期。
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公務員遞交的復核申請書後,應當指定原承辦人以外的人員進行復核,在30日內做出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公務員。
2、提出申訴
公務員的申訴,可以在對原處理機關的復核決定不服時提出,也可以不經原處理機關的復核直接提出。公務員對本人所在的部門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管轄。
公務員對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按照管理權限由上壹級機關管轄。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在知道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經受理申訴機關批準可以延長期限。
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受理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壹並提交的書面材料主要有:申訴書、原處理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的復印件,對復核決定不服的申訴還應附上復核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的復印件。
申訴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原處理機關的名稱;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訴的日期。
3、受理與決定
對公務員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公務員申訴書後區分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並立案審理,同時告知當事人。
(2)不予受理。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並說明理由。
(3)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公務員遞交的申訴書後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案情復雜,按期不能辦結的案件,可以延長30日。受理申訴的機關對涉及公務員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被申訴的機關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
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後,應當組成臨時性的公正委員會,負責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公正委員會壹般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中與申訴事項相關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
公正委員會在案件審查結束後,要根據審理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寫出審理報告,並將審理報告提交受理申訴的機關。
4、再申訴
公務員對於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所作出的裁決不服,如果受理申訴的機關是省級以下的機關。
公務員可以在接到裁決通知的壹定期限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壹級機關提出再申訴。或者處理申訴的機關為行政監察機關時,公務員也可以向處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的上壹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處分怎麽提前解除或撤銷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2、如果有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等情形的,可以撤銷處分。
法律依據:
《公務員申訴規定》
第二十三條 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復核申請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訴和再申訴的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五條 受理機關對涉及公務員申訴、再申訴事項,有權進行調查。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機關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壹)原人事處理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二)原人事處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
(三)原人事處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原人事處理是否顯失公正;
(五)被申訴機關有無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審議的事項。
在審理對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再申訴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還應當對復核決定和申訴處理決定進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申訴、再申訴案件提出明確審理意見,並向受理機關提交審理報告。
第二十八條 受理機關應當根據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的審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申訴處理決定:
(壹)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正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維持原人事處理。
(二)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原處理機關撤銷或者直接撤銷原人事處理。
(三)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有錯誤,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原處理機關變更
或者直接變更原人事處理。
(四)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原處理機關重新處理。
再申訴處理決定應當參照前款規定作出。
公務員對重新處理後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或者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