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標準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產權調換。除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第三十六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的房地產市場指導價格為基礎,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由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使用面積需要折算成建築面積的,由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實地測繪確定。第三十七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和被調換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在同等條件下,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可以優先考慮安置房的等級和朝向。第三十八條房屋拆遷評估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拆遷當事人應當采取公開、公平的方式選擇和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拆遷評估機構確定後,拆遷人與評估機構壹般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產權調換房屋和被拆遷房屋應當由同壹家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時,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估價報告應當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發送給拆遷當事人。評估時間為房屋拆遷公告之日。第三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書面形式向原鑒定機構申請復核鑒定,或者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或者其他委托評估的結果與原評估結果有異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其他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市、縣房屋拆遷評估專家鑒定組申請鑒定。第四十條與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關系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不得承擔被拆遷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工作。如果已經評估,其評估結果無效。第四十壹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壹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終止租賃關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協商解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第四十三條拆遷已購公有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第四十四條拆遷單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國有公有住房,可以參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和本細則的規定,由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和安置。第四十五條拆遷國有直管公房需要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戶向直管公房管理部門償還產權,每戶不足壹室壹廚壹廁的,按壹室壹廚壹廁償還,直管公房管理部門負責安置承租人。第四十六條居民屬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其住宅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在本市有另壹套住房的,面積合並計算),實行產權調換。拆遷應提供規劃區內建築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的壹套房作為產權調換房,差價不予結算。第四十七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四十八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以批準期限的剩余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殘值,按照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補償。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壹)至第(四)項規定,提高補償標準的,提高部分不予補償。第四十九條拆遷村民房屋,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者土地搬遷。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搬遷的,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後,在被拆遷人提供的被征用土地上,按照規劃要求自行搬遷。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實測官方建築面積為準。正規的房子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有承重柱子;(2)具有頂蓋;(三)四周有擋土墻,門窗齊全;(四)檐口高度超過22米。第五十條用於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用於拆遷安置: (壹)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二)房屋建築面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戶型最低標準的;(三)沒有合法產權證明的;(四)有權屬爭議的;(五)附帶抵押。第五十壹條政府作為土地儲備,公共設施建設和拆遷後新建房屋的性質不適合原地回遷房屋的,被拆遷人應當服從異地回遷房屋或者選擇貨幣補償。?第五十二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每年出版壹次。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五十三條房屋拆遷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照臨時安置補助費的三倍支付給被拆遷人或者自行安排住所的承租人;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五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下列費用: (壹)按照國家和有關規定規定的貨運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二)因拆遷而停產停業的補貼。具體費用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第五十五條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在拆遷公告發布前,以被拆遷房屋為登記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拆遷人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