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二手房過戶稅票是否有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二、二手房增值稅發票怎麽開
1、個人出售其購買的除住房以外的房屋,按照其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作價後的余額為計算依據,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應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2、個體工商戶應按照上述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三、二手房過戶稅收的相關法律依據
2018年5月1日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個人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行為,也適用以上規定。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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