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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抵扣”是什麽意思?為什麽還有不抵扣?

“進項稅抵扣”也就是稅額抵扣,又稱“稅額扣除”、“扣除稅額”,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對於以前環節繳納的稅款準予扣除的壹種稅收優惠。由於稅額抵扣是對已繳納稅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壹種特殊的免稅、減稅,因而又稱之為稅額減免。

不抵扣的原因:

《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於非應稅項目、用於免稅項目、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以及遭受非正常損失的,其進項稅額都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由於貨物或應稅勞務在購進時,尚不能確定它們的具體用途,因而,往往是對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先行從購進時所屬納稅期的銷項稅額中做了抵扣,但在發生這些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行為時,應作不得抵扣的會計處理。這就需要按規定在發生這些行為的納稅期內,將不應抵扣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計算出來,並在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具體應區分情況進行處理。

以下情況不抵扣進項稅:

1、用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用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為界限的,納稅人對建築物進行修繕、裝飾等支出,即使不應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也屬於稅法規定的用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同樣,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即使不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或“盈余公積”科目中核算,其進項稅額,也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壹般都已在以前的納稅期作了抵扣。發生損失後,壹般很難核實所損失的貨物是在過去何時購進的。其原始進價和進項稅額也無法準確核定,因此,應按我們在例25中介紹的原則,即按貨物的實際成本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於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中耗用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實際成本,還需參照企業近期的成本資料加以計算。

3、用於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

用於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的貨物或應稅稅勞務,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壹般情況下,可以按企業的實際購進價格或結轉的實際成本計算。有的企業,如商業企業,由於其經營的貨物品種繁多,企業往往把商品分成幾個大類,按大類核算銷售成本,大類中某項免稅貨物的實際成本無從查找,這樣用於免稅項目貨物的進項稅額也就無法準確計算。對類似問題,《實施細則》中專門做了規定,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的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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