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征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並發給發票準印證。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