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和保存發票:
1.開具發票並索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向外商收取費用。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使用管理制度,發票開具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立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和註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相關涉稅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654.38+0萬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跨越規定的使用區域,或者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丟失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