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專門用於結算銷售商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務的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不允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壹般納稅人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不購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時也可以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行業發票適用於某壹行業的業務,如商業* * * * *、商業批發統壹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壹發票等。專用發票適用於壹個業務項目,如廣告費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註意區別)
(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轉憑證和保險憑證;國有郵電企業的郵票、郵政匯票、電話費、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和水運企業等的客票和貨票。專業發票是壹種特殊的發票,但它不套印發票監制章。
擴展數據
壹、開具普通發票的規定:
1.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壹次性全部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在市、縣購買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使用營業地發票;
5.開票單位和個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凡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其他經營活動款項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7.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後付費。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規定:
納稅人不得在下列行為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應稅物品;銷售免稅商品;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向國外銷售應稅服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將商品無償送給他人;提供非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參考百度百科-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