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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蓋章要求是什麽

法律分析:1,發票上的蓋章不清晰,可以在旁邊補壹個清晰的章或者直接將發票沖紅作廢,重新開壹張新的發票。2,發票應該蓋發票專用章,蓋了財務章或者公章的都不行。3,發票上不能既蓋財務章又蓋發票專用章。4,如果發票專用章蓋反了或者蓋歪了,這樣的發票只要清晰就是有效的。5,發票上要蓋新版的發票專用章,不能蓋舊版的發票專用章,也不能同時蓋新版和舊版發票專用章兩個章。6,《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不加蓋發票專用章的有明確的處罰措施,除了責令改正還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壹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全國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並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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