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申請領用發票之前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發票票種核定。已辦理發票票種核定的納稅人,當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或者開具額度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放《發票領購簿》。
1、對經營數額較大、發票用量多、財務制度健全且誠信納稅的企業,可采取批量領購方式發售發票。
2、用票單位交回舊的發票存根聯,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留存,再允許用票單位領購新發票的發售方式。
3、用票單位在領購發票時,應當提供前次領購發票存根聯,由稅務機關審驗舊發票存根後,存根由用票單位自行保管,審驗沒有問題再允許領購新發票的發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