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2、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3、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即可。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發票聯和記賬聯。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具體如下:
1、第壹聯記賬聯,是銷貨方發票聯,是銷貨方的記賬憑證,即是銷貨方作為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在票面上的“稅額”指的是“銷項稅額”,“金額”指的是銷售貨物的“不含稅金額價格”發票三聯是具有復寫功能的,壹次開具,三聯的內容壹致第壹聯是記賬聯(銷貨方用來記賬);
2、第二聯是抵扣聯(購貨方用來扣稅);
3、第三聯是發票聯(購貨方用來記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第十條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