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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認證與用途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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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購進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和通行費電子發票等發票註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用於抵扣銷項稅額或者申請出口退稅。

自2020年1月起,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服務。

用於抵扣的扣稅憑證不再采取認證或登錄、查詢、選擇確認方式,而改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壹、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的用途確認

1.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後,如需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

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後,也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2.納稅人應當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

3.發票用途轉換的處理:

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票,如改用於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並調整用途。

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改用於申報抵扣,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並將發票電子信息退回後,由納稅人調整用途。

二、認證確認期限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2020年1月8日後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下同),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或出口退稅。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三、用於當期申報抵扣的認證確認時限

自2016年9月1日起,納稅人每日可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確認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納稅人只要在當期納稅申報結束前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確認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均可在當期增值稅申報時抵扣或用於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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