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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是原始憑證嗎

發票是原始憑證,發票是原始憑證的壹種。原始憑證不壹定是發票,發票壹定是原始憑證。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壹種文件。

不過僅以發票復印件不能代作原始憑證入賬。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所以僅以發票復印件不能代作原始憑證入賬。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 憑證名稱、填制日期、憑證編號、填制和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業務內容、業務數量和金額、填制單位、填制人、經辦人或驗收人的簽字蓋章。原始憑證的種類很多,如發貨票、收貨單、領料單、銀行結算憑證、各種報銷單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壹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壹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壹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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