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現代時期的發票是從清代鹹豐、同治年間開始出現的,多采用雕版印刷,在發票上印刷有固定的內容,如商號名稱、地址等。民國時期的發票更是受到歐美國家發票格式的影響,在紙張選用、印刷技術、圖文設計等方面都有了很大進步,票面上也開始出現壹些優美的線條和紋飾,有的還印刷有商品簡介及表示吉祥和生意興隆的語句,能夠起到良好的廣告宣傳作用。這壹時期的發票按要求還要貼上國家印制的印花稅票,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依據,這也是和古代發票的壹大差別。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制。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作為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辦理停業、註銷、遷移登記的發票手續:需帶《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購領簿;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已開具發票存根和未開具的發票。 購領發票手續:首次購領手續:需帶《稅務登記證》副本;《票管人員資格證》;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發票購用申請單或企業自印發票申請單;發票票樣(屬自印發票)。再次購領發票手續:需帶發票購領簿;發票領用申請單或企業自印發票申請單;發票票樣(屬自印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第二十三條 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