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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專用章沒有編號可以嗎

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沒有編號要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有編碼的是發票專用章,編輯的就是稅務給的壹個代碼,不帶編碼的不壹定不合法,只要不是假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稅務機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章。

財務專用章和發票章不同,文字不壹樣,編號及密碼不壹樣,用途不壹樣: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辦理銀行業務及其與財務息息相關票據的,每個單位都必須具備的;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開具發票,有的單位可以不具備發票專用章。

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的聯系:若單位沒有發票專用章時開具發票,收據,可以用財務專用章代替;然而發票專用章則不可替代財務專用章。二者皆必須在公安局備案生效。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壹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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