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對未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征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壹種措施,其特點如下:
1,適用於金錢給付義務;
2.債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3,可以重復,具體表現就是按日收費。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定比例的罰款。主要適用於稅務領域,但不限於此。在其他有交錢義務的管理領域,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可以采取滯納金,比如環境汙染費。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對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害,又可以避免因直接強加於相對人而對權益造成的損害,可以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因此可以作為壹種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指定的期限內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第七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專用票據;不開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