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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專題 國家稅務局系統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

目錄

第壹章 總 則

第二章 晉 職

第三章 降 職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國家稅務局系統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國家公務員,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和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群眾公認,註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國家稅務局行政機關(包括分局、稅務所)除工勤人員外的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晉 職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壹)應在規定的職務名稱序列和職數限額內進行。

(二)逐級晉升。確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現和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壹級晉升領導職務,但在晉升前,必須報上壹級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三)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熟悉和熱愛本職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實績突出;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作風正派,團結***事;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文化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晉升領導職務的,還必須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理論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並符合領導班子在年齡結構等方面的要求。

(四)晉升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

2.晉升省、地、縣級國家稅務局正職,應分別任下壹級職務兩年以上,同時,應具備在下壹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晉升上述職務的副職應分別任下壹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應分別任下壹級職務四年以上。

3.晉升科、處級正職,應分別任下壹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科、處級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職務,應分別任下壹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助理調研員、調研員職務應分別任下壹級職務四年以上;晉升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分別任下壹級職務五年以上。

4.晉升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和縣級國家稅務局正、副局長,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作為年輕幹部晉升為省級國家稅務局領導班子成員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晉升科級正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的,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5.晉升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壹般應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歷。

6.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7.符合任職回避規定。

對少數工作特別需要,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的,可適當放寬本款2至5項規定的資格條件,但必須經上壹級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五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按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壹)公布職位空缺、任職條件,采取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辦法,推薦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對預選對象進行資格審查,產生考察對象。考察對象人數壹般應多於職位空缺數。

(三)在考察中應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專項調查、實地考察、個人述職、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廣泛了解情況。

(四)晉升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正職人選,經國家稅務總局研究確定後,由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組織對晉升對象實施考察。晉升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副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和副省級市國家稅務局正職人選,壹般由所在省(區、市)國家稅務局研究確定擬提人選,也可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擬提人選。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在上報擬提人選時,同時將討論記錄、決議、考察材料、群眾推薦和測評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實施考察。

(五)晉升地、縣級國家稅務局正職、副職及其他相應職務的,按照下管壹級的原則,按本條(四)款要求進行。

(六)對晉升各級國家稅務局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還應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

(七)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六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準。

第三章 降 職第七條 擔任科員以上職務的各級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予降職。

第八條 擔任各級國家稅務局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確定為不稱職的,應按照先免職、後降職的程序進行,並嚴格審批手續。

第九條 降低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職務,壹般每次只降低壹級職務。

第十條 降低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職務,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所在單位提出降職安排意見。

(二)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並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按照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研究決定,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四)被降職人對降職決定不服,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壹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被降職後,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十二條 被降職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如在新的崗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職年限的限制,重新晉升其職務和級別。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第十三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並遵守以下紀律:

不準超職數和突擊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不準隨意放寬或改變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的條件,搞遷就照顧;不準違反規定決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不準要求晉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的職務;不準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不準有其他有礙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地(市、州、盟)以上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負責本系統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的監督與綜合管理。

第十五條 地(市、州、盟)以上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應掌握本級及下屬各工作部門職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及本規定的實施情況,並進行業務指導,受理對職務升降工作的舉報、申訴等事宜。

第十六條 對晉升為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各工作部門處級職務,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各工作部門科級職務和由上述職務降職的,應報上壹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以上或者人事部門,對不按編制職數、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晉升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宣布無效;對不按規定程序晉升或降低國家公務員職務的,應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對違反本規定進行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或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 則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最近更新: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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