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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講的是證據,所謂證據是什麽,口說的算不算證據,親戚說的算不算能做證據

法律講的是證據,所謂證據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口說的算證據,親戚說的也能做證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延伸到涉稅工作中,稅案證據按種類可分為:稅務稽查底稿、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戡驗和現場筆錄。按照稅案證據的屬性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等。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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