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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證書要如何辦理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

第九條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擴展資料: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符合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活動。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壹)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事業單位違反法律、其他法規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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