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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執行哪些單位協助執行?

協助實施的部門

(1)紀檢監察部門

(2)組織人事部門

(3)新聞宣傳部

(4)綜合管理部

(5)檢察機關

(六)公安機關

(七)法律部

(八)民政部門

(9)發展改革司

(10)司法行政部門

(十壹)房地產管理部門

(12)稅務機關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

(14)銀行監管部

(十五)證券監管部門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7)網絡調查與控制

(18)郵電部門

(十九)鐵路部門

(20)公證機構

(二十壹)金融機構

(22)知識產權局

(二十三)產權登記單位

(24)證券相關機構

(二十五)期貨相關機構

(二十六)特殊控股單位

(27)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

二。違反協助執行的處罰

根據民事訴訟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單位,阻礙法院調查取證或者拒絕協助執行的,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金。仍然不協助執行的,可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 *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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