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紀檢監察部門
(2)組織人事部門
(3)新聞宣傳部
(4)綜合管理部
(5)檢察機關
(六)公安機關
(七)法律部
(八)民政部門
(9)發展改革司
(10)司法行政部門
(十壹)房地產管理部門
(12)稅務機關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
(14)銀行監管部
(十五)證券監管部門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7)網絡調查與控制
(18)郵電部門
(十九)鐵路部門
(20)公證機構
(二十壹)金融機構
(22)知識產權局
(二十三)產權登記單位
(24)證券相關機構
(二十五)期貨相關機構
(二十六)特殊控股單位
(27)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
二。違反協助執行的處罰
根據民事訴訟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單位,阻礙法院調查取證或者拒絕協助執行的,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金。仍然不協助執行的,可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 *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