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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調解協議怎樣進行司法確認

只要雙方當事人持調解協議***同到法院的訴調對接中心申請確認,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會出具司法確認書,進行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三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

第三百五十四條 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同向其中壹個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同向兩個以上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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