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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腐敗和經濟犯罪的壹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維護國家政治、經濟、金融安全和正常經濟秩序,根據國務院領導同誌指示,建立了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1.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監察部、司法部、財政部、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 中國保監會、郵政局、外匯局和解放軍總參謀部是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的成員,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是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

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辦公室主任兼任反洗錢局局長,每個成員單位指定壹名聯絡員作為辦公室成員。

二。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在國務院確定的反洗錢機制框架內開展工作。

4.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是:掌握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反洗錢工作情況,加強對洗錢活動方式、規律和特點的研究,向聯席會議提出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規劃和項目的建議和方案;負責籌備聯席會議的召開,監督聯席會議決定的落實,及時報告反洗錢工作情況;統壹協調各行業、各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逐步實現相關工作信息共享;特定組織協調國際反洗錢合作,負責與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和政府的反洗錢合作,履行相關國際公約義務。

組織反洗錢聯席會議工作。根據成員單位的意見,提出會議議題,經召集人批準或全體聯絡員同意後組織會議。每次全體會議結束後,應形成會議主要內容的書面總結,分發給會議各成員單位,督促落實相關工作。

5.原則上,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每年召開1至2次全體會議。必要時,經會員單位提議,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會員會議。

聯席會議議題包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關於反洗錢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錢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討論需要傳達的政策法規及相關重點工作;交流和匯報反洗錢工作;協商相關工作,提出實施意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問題由聯席會議研究,報國務院審批。

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按照部門職能和分工執行。

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成員單位的聯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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