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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納稅地點該如何選擇?

房產稅納稅地點的選擇:

按照《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稅。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修正)

頒布時間:1986-12-27 00:00發文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6年12月27日京政發(1986)165號發布 根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有關條款的決定進行修正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座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的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稅。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壹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壹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托兒所、哺乳室、醫院、醫務室、診所等占用的房產;

2、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房產。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本市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 本細則發布後,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 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應在納稅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稅務機關填發房產稅繳款書,由納稅人繳納。

納稅人發生房產增加、減少或使用性質變更、租金調整等情況,必須在變動後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其他有關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壹九五壹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

198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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