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發產品完成時,計算繳納所得稅。根據國字[2010]第201號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或者是否辦理完竣工(竣工)備案手續和竣工決算手續,在企業開始辦理所開發產品的交付手續(含入住手續)或實際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的稅收成本,計算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關於收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範圍是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和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計入開發產品價格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費,應按規定全額確認為銷售收入;如果不包含在開發產品的價格中,由企業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以作為代收代繳的款項管理。財政部發布的《建築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財發[2003]55號)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和商品房交付使用後,向買方提交結算賬單並確認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代建的房屋等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移交,價款結算票據經委托單位簽字後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4)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企業在核算和扣除成本費用時,必須按照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已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成本、已銷售的已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成本和未銷售的已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成本。關於籌備期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可以根據企業當年收入計算確定。但對於籌建期間未取得收入的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如何扣除,並無具體規定。考慮到上述費用屬於籌備費用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籌備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直接計入籌備費用, 且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準備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準備費用稅務處理方法進行稅前扣除。
(5)可預提(應付)的成本費用。其中:(1)如果工程未最終結算且未取得全額發票,在有相關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材料的前提下,可計提合同總金額的10%計入成本對象的開發成本。(2)公共* * *配套設施未建成或未完工的,可按預算成本合理計提建設成本。公司配套設施必須滿足售房合同、協議、廣告、模型明確承諾建設且不可撤銷的條件,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建設配套設施。(3)應提交政府但尚未提交的建設審批和財產改善費用,可按規定計提。物業改善費用是指按照規定應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共維修基金或者其他專項資金。
(六)開發區內企業建設的配套設施。開發區內企業建設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供熱站、水廠、運動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如果是非盈利性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或者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和公用事業,可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設費用可按公共配套設施費扣除。以營利為目的,或者產權屬於企業,或者產權歸屬不明確,或者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和公用事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成本。除企業自用按固定資產建造處理外,其他均按產品建造和開發處理。
(七)開發區內企業興建的電信、學校、醫療設施應單獨核算。其中,企業與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和單位共同建設並在竣工後移交項目的,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和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可直接抵扣項目建設成本,抵扣後的差額應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8)停車場核算。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應當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將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