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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在不同銷售方式下的收入時間如何確定?

答:房地產開發公司由於房屋銷售方式不同,收入確認時間也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規定: (壹)以壹次性全額支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當在實際收到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證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2)分期銷售產品的,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支付的,在實際支付日確認收入的實現。(3)以銀行抵押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在實際收到定金的當天確認,余額在銀行抵押貸款過戶當天確認。(4)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按照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1。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在收到委托單位的委托銷售清單時,按照實際銷售金額確認收入的實現。2.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開發產品的,以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收到委托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3.委托承銷開發產品的,按照承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在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承銷商提前支付,則在實際支付日確認收入的實現。4.采用底價(保底價)且超出底價的雙方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在收到委托單位按底價加超底價比例計算的價款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方和接受方應按月或按季度結算開發產品清單。售出的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售出的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數量、數量、單價、金額和手續費。(五)開發的產品先租出再銷售的,按照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1。將開發的待售產品轉為經營性資產,先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後出售的,按照租金確認租賃期間取得的收入,出售時按照銷售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2.以臨時租賃方式租出供銷售的開發產品的,在租賃期內取得的價款按照租金確認為收入的實現,銷售時按照開發產品的銷售額確認收入的實現。您可以根據貴公司不同的銷售方式,正確確認房屋銷售的收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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