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哪些特殊規定?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哪些特殊規定?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特別規定

企業房地產開發業務包括土地開發、建設和銷售住宅和商業用房等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及其他開發產品。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殊性,稅法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有特殊規定。

預售收入可以作為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可見,銷售(業務)收入是計算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房地產預售合同取得的收入,應當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由此看來,對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來說,正式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取得的收入,應當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預售收入可以作為計算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預繳的稅款可以在稅前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在收到預售房產或出租收入或支付施工服務費時,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竣工結算前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因成本確定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計算的,可以先行征收土地增值稅,項目竣工後進行清算,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因此,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土地增值稅壹般實行預售預交,達到清算條件後清算。

由此可見,對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來說,在房地產預售環節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按照現行的財務會計規定,這些稅費壹般是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來計算的。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本期發生的費用、銷售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成本、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允許在當期扣除。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預售環節繳納的稅款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部分預提費用可以作為應稅成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的,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賬面金額入賬;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根據該規定,企業在匯算清繳日結束前未取得有效成本憑證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同時,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下列應計(應付)費用外,以實際成本為應納稅成本:壹是外包工程尚未最終結算、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計提不足的發票金額,但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二是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設或竣工的,可按照預算成本合理計提建設成本。此類公共設施必須符合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已明確承諾建設且不可撤銷的條件,或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建設。三是應提交政府但尚未提交的報建審批、物業改善等費用,可按規定計提。物業改善費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資金、公共建築維修資金或其他專項資金。

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34號(2011)和國稅發[2009]31號對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有不同的規定。對此,我們壹般只認可國家稅務總局34號公告(2011),默認31號文件(國稅發[2009])將自動失效,因為國家稅務總局34號公告(2011)為最新規定,根據適用情況新法優於舊法但實際上完全不壹樣,國稅發[2009]31號文件沒有過期。可以參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34號(2011)為壹般規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為特殊規定,仍然有效。至於《立法法》第八十三條“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這是針對同級特別法或者同級壹般法的,與國稅發[2009]31號文件中三項代扣(應)費用的執行並不矛盾。

  • 上一篇:22年稅務結算
  • 下一篇:分公司註銷需要總公司蓋章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