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到異地從事生產經營,企業所得稅應在哪裏納稅?
營業稅在房地產開發地繳納。開發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分為兩種情況:開具對外經濟證明(即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的,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在地繳納;未出具對外經濟證明的,應與開發項目所在地的營業稅壹並繳納。三、跨地區經營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我不知道妳說的是什麽跨區域。是分公司還是跨區域項目部?可以看看今年的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專門針對房地產企業的跨區域管理。內容如下:2 .二級分行統壹核算;3.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配企業所得稅;對施工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由總機構按項目實際營業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項目所在地預撥企業所得稅,項目部預繳當地主管稅務機關。4.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建築業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按下列方法預繳: (壹)總機構只有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余額就地繳納;(二)總機構只有兩個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規定計算;(3)總公司既有跨地區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計算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5.分公司和項目部不做最終結算。6.跨區域作業的項目部需要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四、房地產企業在異地開發,如何納稅?
和正常的壹樣。只是在房產所在地交稅而已。五、建築企業異地施工如何納稅
企業在異地承包建設工程的,應當在建設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也稱《外經證》)相關規定《外管證》簽發。1.納稅人臨時在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由指定納稅人或持有本單位介紹信的人員在外出經營前持有。2.《稅務登記證》當場受理,根據發放申請的條件和提供的相關資料決定是否發放。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報主管領導批準。3.《外管證》由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總機構為分支機構代收代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負責辦理《外管證》。4.《外管證》的發行必須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有效期為3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5.《外管證》開具後,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上登記,並由納稅人簽字。擴展信息:根據《外管證》:第四十九條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的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接受稅收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包人或出租人應自承包或租賃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未申報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連帶納稅責任。第五十條納稅人解散、被撤銷、破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款未結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參與清算。第五十壹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具有下列關系之壹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具有直接或者間接的所有權或者控制權關系。(二)由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納稅人有義務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價格、費用標準等相關信息。關於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無關聯企業之間按照公平交易價格和商業慣例進行的業務往來。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與納稅人就定價事項進行事先約定,並監督納稅人執行。第五十四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壹)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二)融資資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無關聯企業之間約定的金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勞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六、房地產企業異地開發需要辦哪些稅務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二十壹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應註意的是目前大多地方是國稅和地稅均需辦理稅務登記。其實國稅也不是不允許異地開發,只是它要求異地開發需要辦理分公司罷了,這與建設廳的文件並不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