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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制現狀

這是目前仍在使用的不動產稅法,其他配套法規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法律法規庫中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文件編號國發[1986]第90號

主體

第壹條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房地產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房產稅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第五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四、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八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第九條房產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第十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抄送財政部備案。第十壹條本條例自1986+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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