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當地政策: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地稅相關業務問題的解答》(2014)明確了問答中的這樣壹個問題:是否允許在已完工程未最終結算後扣除未支付的工程價款?取得法律文書後可以進行補充清算嗎?答: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應取得實際發生的費用,但無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個別企業因暫時困難未能支付應扣除的工程費用,清算後三年內未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的,企業可申請對工程進行重新清算。這裏筆者理解的是,清算中的費用必須憑票支付,否則不予扣除,並不是說有票的必須支付。但廊坊市地稅局掌握的口徑表述為:“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項目金額的期限原則上為符合清算條件或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在上述期限內未繳納有關抵扣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經清算組壹致決定,可以延長抵扣項目的繳納期限,但不影響清算審查的進行。在清算審查結束前,扣除項目尚未支付的,不予扣除。”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內地稅字[2014]第159號)第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報告期內未取得建築業發票或建設單位完稅證明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責令其限期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 逾期仍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 這裏不強調有效憑證必須是實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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