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房企安置村民回遷房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房企安置村民回遷房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安置村民回遷房稅收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償還村民回遷房,相應取得土地,取得了經濟利益。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該公司屬於有償轉讓不動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的規定,該公司償還拆遷戶房屋應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除特殊情形外,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5]549號)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並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村民的回遷房應繳納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可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計算繳納營業稅。對超面積,應按市場價確定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規定,關於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壹)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安置村民回遷房土地增值稅事項應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安置房收入及相應的成本稅金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條例的等規定,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上一篇: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方案三篇
  • 下一篇:個稅被別人亂申報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