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的公告》第五條,關於完稅憑證、納稅信息、退稅。
(壹)具有土地和房屋權屬轉移性質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契約、文書、確認書等文件。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查驗依法繳納契稅、減免稅、不征稅等涉稅憑證或者相關資料。
(三)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與土地、房屋權屬具體轉移相關的信息包括:土地出讓、轉讓、征收補償及房地產權屬在自然資源部門的登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交易、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和社會組織登記、公安部門的戶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納稅人繳納契稅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申請退稅:
1.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判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註銷,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為原所有人的;
2.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要退還土地轉讓價款的;
3.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應返還房價款。